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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讨债: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呢

发布时间:2024-11-27阅读:120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呢

一、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呢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

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特性有什么

1)存留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取得与存续皆依据法律之明确规范而具备;

(2)由于其性质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故留置权具备鲜明的物权特质;

(3)在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未能获得全额清偿之前,留置权拥有者享有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扣押的资格,这体现出其非分散性的特点;

(4)同时,留置权具备显著的附属特性,即其成立和行使均依赖于与标的物相关联的债权的存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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