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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收账公司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2-18阅读:104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687条及第688条之相关规定,若债务人身亡,担保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视乎于其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协议中的明确条款以及债务人身故后的遗产情况而定。倘若在担保协议中有对于一般性保证的具体约定(即当债务人无法按照合约要求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起偿还责任),那么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需求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法规中所明确列出的特殊情况。反之,若担保协议中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即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那么在债务人身故且未按期偿还债务,或者出现了担保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情况时,贷款人既可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亦可选择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在债务人身故之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与其订立担保协议的具体条款以及债务人在身故后的遗产情况。若债务人的遗产能够完全覆盖所欠债务,则担保人有可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若是债务人的遗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欠债务,担保人则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死亡是否可以免除生前债务

在债务人离世时,债务绝非因之而得以清偿。

主体本身的消逝并不必然使得其所负债务随之终止存在,这也并非是赋予债务终止存在的任何法定理由。

尽管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有着明确的相对性,仅对相关协议的签约方构成足以制约的依据,但是,即使在涉及到债务人的辞世这种状况下,对于已被合法确立了的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严密保障,允许其在债务人过往个人资产的上限内得到合理的补偿。

债权人此时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或者其财富继承人提出相关要求,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之内,争取消化掉相应的债务。

如果各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和解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力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而当超过的继承人选择对遗产继承保持弃权态度时,所有的债务则须由非继承人部分的债务人遗产予以承担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债务

人死亡还要还钱吗

当债务人离世之后,他所遗留下来的债务是否还需要得到偿还,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的评估。若是逝者留下了合法的财产作遗产,那么作为遗产的继承人便理应在继承遗产时,在财产实际价值的范畴之内,履行债务偿还之义务;然而,倘若继承人们选择了放弃继承,那么对于先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尽的纳税义务以及所欠下的债务,他们就可免除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债务是属于夫妇两人共有的债务,那么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活着的那名一方应该承担起连毗带责任对其进行清偿。再者,如果存在着债务担保,那么作为提供担保的人仍然需要根据预先约定,认真地履行担保责任。总的来说,债务人去世并不代表负债会自动消除,还需要考虑到其他各种复杂的因素,以全面评估债务的清偿状况。

根据我国《民法典》,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责任取决于担保协议和遗产情况。若协议规定一般保证,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决且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不足清偿前可拒担责。若约定连带保证,担保人需担责。债务人遗产能覆盖债务,担保人可能免责;否则,需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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